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建设,发挥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完善学院党内决策议事规则,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条 学院党委应当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凡属应当由学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用其他形式取代学院党委的职权。
第四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范围:
(一)组织学习传达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的有关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相关事项。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保密工作以及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事项。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包括: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与调整、支部书记的选任;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等党员队伍建设;党员发展与转正工作;本单位党员大会、党代表推荐选举的相关事项;党内评选先进、奖励、慰问和处分等事宜。
(四)研究本单位内设各部门和所属科研机构、科研团队负责人的任免调整建议人选;研究本单位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在本单位研究讨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时,学院党委会须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六)对本单位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提出审核意见,严把政治关。
(七)研究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相关事项。
(八)其它需要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正确区分学院党组织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不得用党政联席会替代学院党组织会议。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单位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一般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召开,书记因故不能参会时,须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题一般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是否列为议题上会研究。
(一)各委员提出的议题,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应事先与行政负责人、其他党委委员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一般应达成一致后再上会讨论。
(二)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重要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根据需要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得列入党委会议程,不得在会上临时增列议题。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同意后方可安排。党委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会上不研究预定议题以外的内容。
第十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 非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学院党委会,其他非党委委员的行政副职、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可应邀列席学院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还可以邀请本单位的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等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报告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后,再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发表意见时,书记(主持人)不得率先发表表态意见,实行书记(主持人)末位表态(发言)制。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赞成票达到或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逐一表决。表决结果须当场公布。
第十五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暂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一级党委。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客观、真实、全面,要完整记录讨论决策过程,讨论决定的结论必须清楚。会后,会议记录人员根据原始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原始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及时按要求归档,学院留存复印件备查备用。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办理事项,党委会应明确责任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党支部应及时办理并向书记报告落实情况。
除暂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必要时还应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委员应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职尽责;对虽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凡属应由学院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擅作决定;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院党委提出,但在学院党委或学院党委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党组织会议已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学院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纪律,对应该保密的学院党委会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学院党委会决定,或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及少数人擅自私自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对违反回避制度、议事规则、保密纪律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