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盐城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协同、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包括发展规划制定、重要政策措施出台、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引进、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以及学院工作中应进行政治把关的重要事项,包括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应由学院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委对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学院党委书记是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内容,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提议、商定后随时安排召开或自行安排召开周期。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的侧重分别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主持。其中,涉及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发展、群团工作等方面的议题,由书记主持。
第八条 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能召开。书记和院长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纪检委员应到会;讨论其他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至少有一人到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学院党政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及时将会议材料送交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的相关材料,准备会议讨论的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主持人要向会议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应于会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向其通报。
第十条 会议原始记录必须客观、真实、全面,完整记录讨论决策过程,讨论决定的结论必须清楚。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和通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落实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关于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研究解决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三)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实施方案、规章制度和有效措施。
(四)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五)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考勤管理、人才引进等人事管理事项。
(八)研究决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院级及以上各类评先表彰、报奖、处分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十)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进一步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既定议题进行,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如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须征得参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第十四条 拟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应经过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学院师生员工的意见。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师德师风、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会先研究提出意见,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学科发展、教学建设等重大问题,需提请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或审议,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会研究前还需听取学院广大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末位表态,根据讨论情况归纳总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如对议题存在重大分歧,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上会研究。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可根据讨论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决定。未到会成员不可委托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亲属的问题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凡属保密事项,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及保密纪律要求,如有违反,应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应按干部岗位职责及分工贯彻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对通过的决定如持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不得在干部、师生中随意发表消极观点和言论,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